网络诽谤罪|法律适用与完善路径探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为诽谤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网络诽谤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围绕“有关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概念、构成要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网络诽谤罪的概念与特点
网络诽谤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传统诽谤相比,网络诽谤呈现出显着特点:一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借助互联网技术,虚假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扩散至海量用户群体。二是行为成本低但危害后果大。三是证据固定难。四是主体身份虚拟化特征明显。
网络诽谤罪|法律适用与完善路径探讨 图1
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现状及争议
(一)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 同一条被转发50次以上或者评论次数达50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同一向多人传播的处理
实践中曾出现对同一多次传播的情形认定为多个独立行为的情况,这种做法可能与立法本意不符。应当将该种情形整体评价,防止刑罚过度加重。
(三)是否应单独设立罪名的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传统犯罪形态已发生显着变化,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空间的诽谤罪条款;另有观点认为当前法律规定已经能够涵盖实际情况,无需新增罪名。
网络诽谤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分析
(一)正犯与共犯
根据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网络诽谤犯罪中不仅包括直接实施诽谤行为的正犯,还应当将明知他人从事该行为而仍技术支持、帮助扩散信息等行为认定为从犯或教唆犯。
(二)主观故意认定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明知”与“应当知道”的界限。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诽谤罪中的传播与证据问题
(一)传播方式多样化
网络空间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单纯发布在社交平台;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群发;通过网站论坛扩散等。不同传播方式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
(二)电子证据的固定
针对网络诽谤案件的特点,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数据取证机制。包括时间固定相关网页内容、抓取服务器日志信息、保存用户IP地址记录等措施。
完善我国网络诽谤罪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司法解释
网络诽谤罪|法律适用与完善路径探讨 图2
建议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细化不同类型网络平台的适用规则,并对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作出指导性规定。
(二)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应建立由司法机关主导、网络平台协同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模式。推动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和完善用户举报渠道。
(三)加强国际执法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跨国性特征,需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共同打击跨境网络诽谤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诽谤罪将会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法律适用机关应当密切关注新技术、新业态对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及时更新治理思路与方法。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