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作者:溺爱一世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尤其是涉及公众人物或企业的名誉权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争议点在于“管辖异议”的处理。系统阐述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

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概念与表现

在网络名誉权 infringement案件中,“管辖异议”是指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管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异议是被告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 procedural defense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管辖异议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图1

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图1

1. 地域连接点不足:互联网的虚拟性和跨区域性使得 plaintiff难以提供明确的 jurisdictional basis。

2. 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被告的行为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可能分处不同地区。

3. 管辖规则模糊:现行法律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相对滞后,导致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的管辖异议处理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异议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行为地与结果地原则:

-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网络环境中受到挑战。

- 法院倾向于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主要标准。

2. 服务器所在地 vs. 用户所在地:

- 由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传播具有广泛的地域覆盖性,单纯以 servers的地理位置来确定管辖并不符合实际需求。

- 司法实践中更多考虑 where the plaintiff suffered damage or where the defendant was located.

3. IP地址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住所地的关系:

-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会通过调查被告的IP地址信息来推断其大致所在地,并据此行使管辖权。

- 但这种方法可能存在问题:同一IP地址可能会被多个用户共享。

管辖异议的裁判规则

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 第24条:信息发送者位于 A地,接收者位于 B地位,则法院两地都有管辖权。

- 第25条:未经原域名所有人同意,将域名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并使用该域名实施侵权行为,受损方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图2

网络名誉侵权|立案管辖异议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图2

域外经验与启示

在国际范围内,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在不断探索和调整之中。美国采取的是“可诉性理论”,即只要在网络空间中能够实施控告即可立案管辖;英国则强调以行为人真实身份所在地为管辖依据。

这些域外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坚持属地原则的应注重电子证据的审查和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识别。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1. 案例一:

原告A与被告B均为中国公民,A通过微博发布对 B 的不实言论。双方分居不同省份。法院在处理管辖异议时,根据 Twitter平台服务器所在地(但 server 设在中国)和发布者IP地址最终确定管辖。

2. 案例二:

公众人物C遭遇网络诽谤,涉案信息传播范围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主要活动地、原告损害结果发生地等因素,确认有管辖权。

未来完善方向

面对新型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仍存在较多不适应之处:

1. 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2. 完善跨区域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现行法律规定和互联网环境的特殊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相信关于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会更加明确和合理。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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