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与以法治国并重——审判校园网络暴力案件的儒法学思考

作者:溺爱一世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校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校园秩序。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不仅要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处理此类案件,更要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的智慧,探索更具人文关怀的审理思路。重点分析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融入儒家伦理思想与法家技术原则相结合的理念,构建更加完善的校园网络暴力案件处理机制。

审判校园网络暴力案例的基本概念与现状

校园网络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内部或与学校相关的网络空间中,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施的侮辱、诽谤、威胁等行为。这类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群体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对受害者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导致人格障碍和精神疾病。

从司法实践来看,校园网络暴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施害者多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受害者往往因证据收集困难而难以有效维权;此类事件容易引发群体性模仿效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审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人与以法治国并重——审判校园网络暴力案件的儒法学思考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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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视角下的校园网络暴力治理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者爱人",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互敬互爱。这种理念对于解决校园网络暴力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道德教化。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秉持"以人"的思路,通过庭前教育、判后回访等方式,引导加害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并真诚悔改。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儒家文化强调"家和万事兴",父母是子女的任老师。对于实施网络暴力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管教责任。

构建和谐校园文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将传统文化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中,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意识。通过设立道德讲堂、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家技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校园网络暴力案件的审判工作:

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情节恶劣的网络暴力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害判处相应的民事赔偿。通过严厉的刑罚威慑,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

完善证据规则。由于网络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 evidentiary ru,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以人与以法治国并重——审判校园网络暴力案件的儒法学思考 图2

以人与以法治国并重——审判校园网络暴力案件的儒法学思考 图2

建立联动机制。法院应当加强与教育、等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预防和处置校园网络暴力的合力。要积极推动网络平台履行社会责任,在发现涉嫌违法信息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中学发生了一起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被告人为追求的"网络流量",对被害人进行持续性的侮辱诽谤,并将相关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又责令其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学校也以此为契机,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儒家思想与法家技术原则的结合为审判校园网络暴力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这不仅能够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也能通过道德教化促进社会和谐。未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并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活动。只有将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法学理念有机统一,才能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构建文明、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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