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实践路径探析

作者:傲娇气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场域。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特性也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滋生土壤。网络诽谤问题尤为突出,不仅严重侵犯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特别是在跨国性日益凸显的当下,域外网络诽谤案件因其涉及多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交叉适用而成为法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实践路径探析 图1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实践路径探析 图1

本文旨在通过对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系统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突破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为相关立法完善和国际法律协调提供理论支持。文章将从域外网络诽谤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域外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域内法律适用等问题入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域外网络诽谤的概念界定与概述

1. 概念界定:何为域外网络诽谤?

域外网络诽谤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由行为人在一国家或地区实施的具有诽谤性质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如自然人、法人等)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现象。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与结果分离于不同的法域空间。

从法律属性上看,网络诽谤属于传统诽谤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形与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诽谤行为既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域外网络诽谤案件往往呈现出民刑交叉的复合性特征。

2. 网络环境下域外网络诽谤的特点

与传统诽谤相比,在线环境下的域外网络诽谤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1)跨国性与无地域性并存:互联网特性使得行为人可以在任意地点实施诽谤行为,而受害者也可能身处千里之外。

(2)技术掩盖身份的可能性增强:匿名发布机制和跨境服务器的应用,增加了行为人身份识别的难度,也加大了法律追责的复杂性。

(3)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一条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可能在短时间内波及全球多个角落,造成广泛的 reputational damage.

3. 域外网络诽谤的法律问题概述

针对域外网络诽谤案件,各国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权冲突:同一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不同法域对行为性质和责任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2)法律适用难题:如何协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程序法规定,以及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跨境证据调取困难:尤其是在跨国电子证据的获取与认证方面,域外网络诽谤案件常面临技术和法律双重障碍。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认定标准

1. 域外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分析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实践路径探析 图2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实践路径探析 图2

在法律适用层面上,认定一宗域外网络诽谤案件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1)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诽谤性质的内容的行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明知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3)主体要件:诽谤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该对象通常与行为人处于不同法域空间。

(4)结果要件:诽谤内容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如被害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

2. “双重可诉性”问题的应对

在网络空间中,域外网络诽谤案件往往具有“双重可诉性”。即同一行为可能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具有可诉性。美国加州网民发布针对公众人物的,该信息既可能在美国受到相关法律追责,也可能依据的法律被追究责任。

对此,解决思路应包括:

(1)明确 jurisdictional criteria:确定域外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达成案件管辖共识。

(3)确立法律冲突规则:在无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制定冲突法原则以指导案件处理。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中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1. 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1)美国模式:属地主义 vs 属人主义

美国法院倾向于基于“效果原则”行使域外管辖权,即只要在美国境内造成了实质性危害后果的行为,均可纳入美国司法管辖范围。代表案例包括2020年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判决的Jane Doe v. John Doe案。

(2)欧盟模式:属地原则与保护主义相结合

欧盟国家普遍采用“效果原则”和“被动连结点理论”,即当行为后果在欧盟境内产生时,相关司法管辖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管辖。

2. 案例分析:典型域外管辖冲突案

以英国网络诽谤案件为例。该案件中,一名身处加拿大的网民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针对英国公众人物的诽谤言论;随后,该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并对被害人在英国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损害。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

(1)管辖标准的选择与适用

是否应基于行为人所在地还是结果发生地行使 jurisdiction?这一问题是当前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

(2)国际间司法协助的可行性

需要两国司法机关之间达成默契,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证据调取和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问题。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 实体法冲突

在判定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时,各国可能基于各自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规定作出不同解释。些国家对“名誉权”保护较为严格,而另一些则更注重“”的保障。

2. 程序法协调

(1)证据规则的差异: 不同司法体系下对电子证据、匿名主体身份等事项的认证标准存在分歧。

(2)保全措施的冲突

外网络行为在涉及跨境数据保全过程时,可能需要协调不同国家的保全流程和法律要求。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解决思路

1. 国际机制的完善

建议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建立固定的司法渠道。《中加网络犯罪协定》便为此类问题了有益参考。

2. 国内立法体系的优化

(1)明确域外管辖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

(2)制定专门针对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规则

3. 技术手段的应用

推动互联网企业建立全球统一的数据管理机制,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调取必要信息。

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国应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法律模式和技术解决方案,以应对这一新型法律挑战。

以上便是对域外网络诽谤案件相关问题的系统分析与思考,希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侵权责任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