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肖像权相关条款解读:第4条至第466条》
民法典全文肖像权第10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
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我决定权。自然人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再现权。自然人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用于文学、艺术和广告等传播媒介。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他人的肖像。
使用权。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2)恶意毁损、篡改他人肖像;
(3)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展示、表演、传播他人肖像。
排斥他人侵害权。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出版、展示、表演、传播他人肖像;
(2)制作、使用、出版、展示、表演、传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物品;
(3)教唆、帮助他人侵犯他人肖像权。
肖像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的尊严和人格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和谐。在现代社会,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日益受到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限制条件和侵权责任等。
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上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获得本人同意。如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在创作艺术作品、广告等传播媒介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确有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尽可能降低对他人权益的影响,如使用模糊化、卡等处理方式。
在处理涉及肖像权的纠纷时,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事实、公正处理。如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全文肖像权第101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我们需要依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维护社会公平、文明和和谐。
《民法典肖像权相关条款解读:第4条至第466条》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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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条:自然人的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定义和内容
2.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3. 肖像权的限制
a. 合法使用
b. 权利人同意
民法典第465条:肖像权的滥用
1. 滥用肖像权的表现
2. 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3. 责任承担
《民法典肖像权相关条款解读:第4条至第466条》 图2
民法典第466条:肖像权的保护期限
1. 肖像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2. 肖像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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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