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作者:似余若离 |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广告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广告位作为广告产业的核心要素,其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对此,准确确定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分析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提供参考。

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概述

(一)广告位概念及特点

广告位,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为广告主提供展示广告的固定位置,具有固定的地域、内容、时间等属性。广告位具有以下特点:广告位是广告主与用户交互的界面,具有较高的曝光度和关注度;广告位的争夺具有竞态性,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广告位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市场需求、广告效果等多种因素影响。

(二)商标侵权概念及特点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可能产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性,即商标侵权者必须存在过错;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即商标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即商标侵权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

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确定方法

(一)分析广告位使用者的身份

确定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需要分析广告位使用者的身份。广告位使用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广告主、广告平台、广告代理机构、广告发布者等。广告主是指投放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其对广告位的商标使用状况直接负责;广告平台是指提供广告发布和服务的平台,其对广告位的商标使用状况具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广告代理机构是指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事务的企业或个人,其对广告位的商标使用状况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广告发布者是指在广告位上发布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其对广告位的商标使用状况承担最终责任。

(二)分析商标权人的身份及权益

确定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还需要分析商标权人的身份及权益。商标权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其对商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商标权人的权益包括: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对商标的商誉保护权,即商标权人可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免损害其商誉;对商标的利润分配权,即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广告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确定原则

(一)过错原则

根据商标侵权的过错性原则,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告主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广告平台、广告代理机构、广告发布者等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损害原则

根据商标侵权的损害性原则,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应根据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害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权人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实际损失的,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广告主、广告平台、广告代理机构、广告发布者等追偿。

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广告位使用者的身份、商标权人的身份及权益、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确定原则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巧,准确确定广告位商标侵权责任主体,以保护广告主、广告平台、广告代理机构、广告发布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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