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侵权案辩方律师成功地为客户辩护

作者:只对你说爱 |

乔丹商标侵权案是指美国运动品牌耐克公司(Nike)指控其前员工、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 ">乔丹商标侵权案辩方律师成功地为客户辩护 图2

1. 充分准备证据。辩方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乔丹公司的产品在设计、功能、用途等方面与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乔丹公司的产品在颜色、图案、造型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

2. 强调独立性。辩方律师指出,乔丹公司完全独立地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与阿迪达斯不存在任何关系。乔丹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侵权。

3. 主张先用权。辩方律师提出,乔丹公司在1985年就已经推出了涉及“乔丹”(Jordan)商标的产品,远远早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时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先用权人可以享有商标权。乔丹公司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的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最终支持了乔丹公司的辩护意见,驳回了阿迪达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乔丹公司的产品在设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侵权。此判决结果为乔丹公司赢得了这场著名的商标侵权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乔丹商标侵权案辩方律师成功地为客户辩护,赢得了的胜诉。这个案例表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对于被指控侵权的企业来说,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充分准备证据,是成功应对侵权诉讼的关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侵权责任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