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侵权案辩方律师成功地为客户辩护
乔丹商标侵权案是指美国运动品牌耐克公司(Nike)指控其前员工、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 ">乔丹商标侵权案辩方律师成功地为客户辩护 图2
1. 充分准备证据。辩方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乔丹公司的产品在设计、功能、用途等方面与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乔丹公司的产品在颜色、图案、造型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
2. 强调独立性。辩方律师指出,乔丹公司完全独立地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与阿迪达斯不存在任何关系。乔丹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侵权。
3. 主张先用权。辩方律师提出,乔丹公司在1985年就已经推出了涉及“乔丹”(Jordan)商标的产品,远远早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时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先用权人可以享有商标权。乔丹公司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的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最终支持了乔丹公司的辩护意见,驳回了阿迪达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乔丹公司的产品在设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侵权。此判决结果为乔丹公司赢得了这场著名的商标侵权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乔丹商标侵权案辩方律师成功地为客户辩护,赢得了的胜诉。这个案例表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对于被指控侵权的企业来说,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充分准备证据,是成功应对侵权诉讼的关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