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馆侵犯肖像权:一桩公民权利的受损案例》

作者:〆。 |

相馆侵犯肖像权是指在摄影、画像或画像制作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未履行合法手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性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

相馆在为客户拍摄照片或画像时,如果没有经过客户的同意或未履行合法手续,就擅自使用客户的肖像进行营利性使用,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相馆侵犯肖像权:一桩公民权利的受损案例》 图2

《相馆侵犯肖像权:一桩公民权利的受损案例》 图2

在相馆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相馆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相馆无法赔偿客户的损失,客户还可以要求相馆承担法律责任。

相馆侵犯肖像权是指在摄影、画像或画像制作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未履行合法手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性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客户有权要求相馆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相馆无法赔偿客户的损失,客户还可以要求相馆承担法律责任。

《相馆侵犯肖像权:一桩公民权利的受损案例》图1

《相馆侵犯肖像权:一桩公民权利的受损案例》图1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保护一直是法律工作的重点。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介绍一桩相馆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探讨该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醒相关各方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

案例描述:

某市居民张先生,因其外貌英俊,经常被身边的朋友和同事称赞为“帅”。某天,张先生听说附近的一家相馆为了吸引顾客,推出一项“拍照送镜”的活动。在该活动中,相馆工作人员在没有征得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张先生的照片作为宣传素材,并在相馆的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广泛传播。张先生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愤怒和失望,认为相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姓名、肖像、声音、形象等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相馆消除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相馆未经张先生同意即使用其照片,且未对张先生进行合理赔偿,显然侵犯了张先生的肖像权。

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我们相馆侵犯张先生的肖像权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各级组织和和个人都能充分认识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希望相馆能够吸取教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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