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状告他人侵犯肖像权,上诉状备受关注
上诉状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文书。上诉状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肖像的使用和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侵害自己的肖像。在我国,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方舟子,本名方舟子,是中国著名的科普作家、科研工作者。他积极倡导科学精神,致力于揭露伪科学和揭示社会上的各种谬误。方舟子通过多种途径,如撰写文章、发布视频、举办讲座等,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他的行为得到了很多的支持和认可,但也遭到了一些人的攻击和质疑。
上诉状、肖像权和方舟子之间有什么关联呢?事实上,这三个概念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上诉状是法律诉讼中的一种文书,与肖像权和方舟子没有直接关系。肖像权是法律保护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权利,与上诉状没有直接联系。而方舟子是一个人,他的行为和观点与上诉状和肖像权也没有直接联系。
上诉状、肖像权和方舟子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上诉状是法律诉讼中的一种文书,肖像权是法律保护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权利,而方舟子是一个人,他的行为和观点与上诉状和肖像权没有直接联系。
方舟子状告他人侵犯肖像权,上诉状备受关注图1
我国公民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保护,禁止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应当依法维权。近日,著名科普作家方舟子因认为他人侵犯其肖像权,将一家告上法庭。该案备受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案件回顾
2019年,方舟子因认为未经其同意,在和社交媒体上使用其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将该告上法庭。 original@163.com当时,该回应称,使用方舟子照片是为了介绍其科学成就,并未侵犯其肖像权。但法院判决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随后,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程度、损害赔偿等问题展开辩论。
法律分析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其中一款明确指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在本案中,在未经方舟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显然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程度。侵权程度通常是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在本案中,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具有较高的保护地位。未经其同意,在多个场合使用其照片,对方舟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根据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可以看出侵权程度并不轻。
关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这是对侵权行为的合理惩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概述
在上诉状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主张:
1. 其使用方舟子照片是出于公益目的,旨在介绍其科学成就。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不支持方舟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2. 一审判决对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有误。在使用方舟子照片时,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只是对其进行简要介绍。不存在侵权行为。
3.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不支持方舟子的赔偿请求。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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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的上诉,我们认为:
1. 虽然其使用方舟子照片是出于公益目的,但这并不能成为侵犯方舟子肖像权的理由。公益活动并非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而应当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准确的。根据现有证据,公司确实在未经方舟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侵权行为事实清楚。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恰当。侵权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建议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方舟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也希望此案能够引起社会对肖像权保护的关注,促使大家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