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之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探讨》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并未发生或者发生在其他国家,要求法院放弃管辖权。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是侵权诉讼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对于判断案件是否应当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成因主要在于,侵权行为跨越多个地域,导致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因此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过去的判例中,有些国家采用了“最低联系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这种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如距离过远、诉讼成本过高、证据难以获取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制度。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必须基于对管辖法院的合法性提出。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默认管辖法院的管辖权。在提出异议时,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并未发生或者发生在其他国家。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他国家,或者证明被侵权物品并非在我国制造或销售。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地点不在我国,那么法院应当依法放弃管辖权。
对于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一般由 trial court(初级法院)进行。在收到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应当放弃管辖权。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依法放弃管辖权。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应维持管辖法院的管辖权。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中级法院也可以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是侵权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对于判断案件是否应当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侵权诉讼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之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探讨》 图2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之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探讨》图1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对于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提起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研究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适用
1. 地域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判断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时,应考虑地域管辖原则。
2. 当事人约定原则
当事人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对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中,约定管辖法院。”在判断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时,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在侵权行为声明中约定了管辖法院。
3. 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原则
除了地域管辖原则和当事人约定原则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管辖原则,如合同管辖、信用这种方式的管辖、共同管辖等。在判断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时,应综合考虑这些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方案
1. 法律适用顺序
在判断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时,应确定法律适用的顺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判断侵权责任管辖权异议时,应先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当事人约定原则、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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