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探究:法律角度和实践应用

作者:终于命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书的传播途径日益多样,电子书的销售市场也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电子书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对于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进行探究,并探讨在实践应用中的问题。

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1. 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本质是表达思想、情感的独创性成果,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和创造性。电子书作为文字作品,其本质也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售卖电子书时,必须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即制作软件复制件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复制件形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向公众提供软件复制件或者通过网络传输软件的权利;(四)展览权,即在展览、演示或者表演中使用软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软件的权利;(六)放映权,即以幻灯片、录像带或者数字存储介质固定、复制、发布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软件的权利;(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软件的权利;(八)权利保护期,即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电子书的售卖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犯。

3. 侵权责任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五种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行为。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应当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五种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的实践应用

1. 判断侵权与否的标准

判断售卖电子书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权利人的著作权是否被侵犯为标准。权利人可以证明自己拥有电子书的著作权,且他人未经许可、未支付版权费使用电子书,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权利人还需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如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的形式

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等。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形式,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针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赔礼道歉的形式包括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赔偿精神损害主要针对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精神上的损害,如损害名誉、侵犯隐私等。

3.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对于售卖电子书侵权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和解是指权利人和行为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解决侵权纠纷的方式。调解是指由第三方的中间机构,在权利人和行为人之间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侵权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和行为人应尽量通过和解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侵权纠纷,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探究:法律角度和实践应用 图1

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探究:法律角度和实践应用 图1

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售卖电子书侵权责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在实践应用中,权利人和行为人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侵权纠纷,避免侵权行为对自身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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