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肖像权受损,状告侵权者获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肖像权不仅关系到个人形象和声誉,还与隐私权、姓名权等其他人格权密切相关。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分析肖像权的保护现状及侵权责任问题。
案情简介
小明,一名年轻的摄影师,曾在一您就可以拍摄肖像的商店拍摄了一组照片,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小明发现,该商店将其中一张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且未向小明支付费用。小明认为,商店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故将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店未经小明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用途,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商店赔偿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一定数额。
法律评析
《小明肖像权受损,状告侵权者获胜》 图1
在本案中,商店未经小明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用途,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小明对肖像权的保护具有专属性,他人只有在取得小明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portrait right。商店未取得小明同意,即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商店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的责任。
肖像权的保护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尚不完善。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模糊和不明确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肖像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程度不够。许多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权保护意识不足,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宣传不够到位;部分人对于肖像权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将其视为一种“小事”,進而不加以关注和保护。
对于肖像权侵权的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法院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定的判决,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部分法院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采取了“宽政”的态度,使得侵权者得以逍遥法外。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关系到个人形象和声誉,是现代社会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加强对肖像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肖像权保护意识,对于 portrait right 的侵权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保障小明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