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名誉权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关键案例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肖像权、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的相关纠纷仍然层出不穷,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便是管辖权的异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依据。通过分年来法院审理的相关关键案例,探讨肖像权、名誉权管辖权异议的解决途径。
肖像权、名誉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规定
(一)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可知,在我国,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
(二)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他人不得侵害、诽谤、诋毁其名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名誉权,他人不得侵害、诽谤、诋毁其名誉。”可知,在我国,公民的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侵害、诽谤、诋毁其名誉。
管辖权异议的类型与解决途径
(一)类型
管辖权异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地域管辖权异议:即一方认为案件应由法院管辖,而另一方则认为应由法院管辖。
2. 专属管辖权异议:即一方认为案件应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而另一方则认为该特定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3. 集中管辖权异议:即一方认为案件应由集中管辖的法院审理,而另一方则认为应由其他法院审理。
4. 指定管辖权异议:即一方认为案件应由约定的法院管辖,而另一方则认为该约定不合法。
(二)解决途径
肖像权、名誉权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关键案例探讨 图1
针对管辖权异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函中提出。”可见,解决管辖权异议的主要途径为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
关键案例分析
(一)地域管辖权异议
案例:张三诉李四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社交媒体上使用了张三的肖像,未经过张三的同意,且使用了张三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请求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四则认为,其在社交平台上使用的张三肖像系张三自行发布,且系个人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李四在使用张三肖像时,未经过张三的同意,且使用了张三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令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张三的肖像,并向张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专属管辖权异议
案例:赵五诉王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赵五认为王六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虚假新闻,诋毁了赵五的名誉,请求王六删除虚假新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六则认为,其发布的新闻系基于事实,并非诋毁赵五的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六发布的新闻基于事实,但其在未经赵五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赵五的肖像,并进行了传播,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令王六删除虚假新闻,并向赵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肖像权、名誉权管辖权异议是涉及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解决途径,即通过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来解决。通过分年来法院审理的相关关键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从地域管辖权异议和专属管辖权异议两个方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文对肖像权、名誉权管辖权异议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