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侵权责任法37条探讨》

作者:终于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部综合性民法法典,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本文旨在探讨该法典中第37条的相关内容,分析其立法背景、法律性质及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立法背景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的规定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等方面。这一条文的制定和实施,源于我国现实生活中一系列因侵权责任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需求。

法律性质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某一类侵权行为共同规定的法律规则。该条款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侵权责任法37条探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侵权责任法37条探讨》 图1

具体适用问题

1.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

根据该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过失则指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或者错误判断造成损害后果。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2. 损害后果

该条明确规定了损害后果应当是他人,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当是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在判断损害后果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3.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根据该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损失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修理、更换等方式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4. 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诉讼中,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被侵权人同意: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表示同意,或者默示表示不反对,侵权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2)侵权行为已经过追诉期限: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导致侵权行为已经过追诉期限,侵权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3)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侵权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不能据此提出抗辩。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损害后果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等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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