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及其适用要领

作者:钟情一生 |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一定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分为三种类型: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及其适用要领 图1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及其适用要领 图1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一般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即侵犯了他人民事权益;

2. 行为人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未预见;

3. 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受害人民事权益因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失。

在判断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时,应采客观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般人的普通理智所能接受的程度。一般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失。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特定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产品责任;

2. 环境责任;

3. 证券责任;

4. 医疗责任;

5. 公共安全责任。

以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产品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生产者对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合理使用寿命、产品存在生产缺陷、产品未按标准使用等;环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污染或破坏影响到公众利益等。

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之外,行为人因同一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补充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

1.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或特殊侵权责任;

2. 补充责任人对补充责任的承担,是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补充,而非替代;

3. 补充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补充责任的范围内。

在判断补充责任的成立与否时,应采客观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般人的普通理智所能接受的程度。补充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补充责任的范围内,以避免补充责任的扩大化,影响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分为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类型。在判断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时,应采客观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般人的普通理智所能接受的程度。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也有所差异,以保障受害人民事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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