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一场视觉权益的争夺战

作者:念你南笙 |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视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电视节目的制作与传播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本文旨在探讨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的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

肖像权的概念及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权。”

根据上述规定,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再现,包括以任何形式将肖像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 使用权:即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使用,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和其他非营利目的的使用。

3. 排斥权:即自然人享有拒绝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者要求他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的现象及其原因

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一场视觉权益的争夺战 图1

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一场视觉权益的争夺战 图1

随着电视节目的蓬勃发展,侵犯肖像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和推广。一些电视节目在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作为节目宣传素材,或者在节目中对当事人进行批评、侮辱等。

2.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一些电视节目将当事人的肖像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用途,且未支付相应的报酬。

3. 当事人肖像权被恶意利用,造成精神损害。一些电视节目为了追求笑声,刻意安排一些低俗、恶俗的内容,导致当事人肖像权受到贬损和损害。

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和观众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不足,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

2. 利益驱动:一些电视节目为了追求收视率、商业利益,不顾当事人肖像权的保护,采取低俗、恶俗的手法吸引观众。

3.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尚存漏洞,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后难以维权。

法律应对措施及建议

针对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的现象,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律应对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肖像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中涉及肖像权的具体规定,加大对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法院、律师等各种渠道,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和观众的法律素养。

3. 强化监管力度:电视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诉讼意识: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诉讼意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避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错失维权机会。

电视节目侵犯肖像权的现象值得重视。我们应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管力度等方面加强改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视觉权益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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