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隐私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侵犯隐私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隐私权案件日益增多,给公民的隐私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关于侵犯隐私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隐私权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解释》对侵犯隐私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关于侵犯隐私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住址、等为主要内容,反映个体身份和性格特征的信息。根据《解释》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四条规定,下列信息不得作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