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87条与86条的区别:全面解析》

作者:金牌馬子 |

《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86条是该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理解和应用该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两条法规进行全面的解析,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准确、清晰的信息。

我们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86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从适用范围上看,第87条规定了当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引起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86条规定了当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无法预见的结果而引起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从具体规定上看,第87条规定了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之后,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第86条则规定了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预见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我们需要注意到,这两条法规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也是不同的。第87条是在我国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明确化。而第86条则是针对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无法预见的结果导致的损害,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这两条法规的适用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则。第87条规定了受害人的选择权,即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之后,可以选择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第86条则规定了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预见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害,行为人在损害发生之后才采取措施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86条在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制定背景和目的、适用规则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工作者在应用这两条法规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86条的区别可能会更加明显。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引起的,那么根据第87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无法预见的结果而引起的,那么根据第86条的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理解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86条的区别,对于准确、清晰地应用这两条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准确、清晰地理解这些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公正的司法。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86条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定,对于理解应用该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准确、清晰的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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