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同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犯争议解析

作者:千鸢锁画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愈演愈烈,引发诸多争议。本文旨在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犯争议,解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借鉴。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原则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密行为、个人利益等予以保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篡改。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保存、传输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必要性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保存、传输用户信息时,应当限于实现相关功能或者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3. 及时性原则: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信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篡改。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与争议

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

(3)非法传播、使用、保存、传输用户信息;

(4)其他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2. 网络隐私权的争议

(1)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传输行为是否合法;

(2)用户信息的范围是否应当限制;

明确同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犯争议解析 图1

明确同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犯争议解析 图1

(3)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信息的保护责任是否明确;

(4)用户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信息的保护责任,包括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对网络运营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网络运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民法典》千零三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篡改。”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采集、存储、传输、使用、保存、删除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

网络隐私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网络环境下,应当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犯争议,解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借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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