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哪些权利不属于公民?
人身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人身权利,是指享有的对自己身体、健康、人格、名誉、肖像等人身方面的物质利益和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强烈的主观性、一旦实现便不可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任何,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的人身,禁止非法搜查的身体。”可知,我国法律将人身权利作为的基本权利之一,予以严格保护。
人身权利的内容及分类
人身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
1. 人身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任意拘束、搜索、逮捕、关押和制裁,有参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
2. 生命健康权。即有生命和身体健康,保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行的权利,他人不得侵害。
3. 人格权。即享有名誉、肖像、姓名、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4. 姓名权。即对自己姓名的使用、改变、保护的权利。
5. 荣誉权。即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成就、荣誉、称号等社会地位的权利。
6. 隐私权。即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7. 数据保护权。即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络隐私等数据享有保护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
8. 受教育权。即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
9. 宗教信仰权。即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哪些权利不属于的人身权利
1. 财产权。即对物质财富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2. 知识产权。即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 受选举权。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参加选举权。即参与选举的权利,包括投票权和受票权。
5. 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数据保护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权。而财产权、知识产权、受选举权、参加选举权、监督权等则不属于的人身权利。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维护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