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照片做手机壳肖像权纠纷案: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作者:终于命 |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在手机的众多配件中,手机壳成为了人们用来个性化展示自己的独特选择。在追求个性的过程中,一些人却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使得这一纠纷案频发。以一起用别人照片做手机壳肖像权纠纷案为例,探讨如何保护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概述

在某市,一名名叫张三的年轻人因自己的手机壳设计独特,吸引了众多同好前来咨询。在向同好们介绍自己的手机壳设计来源时,张三得知,其朋友李四曾向其提供过一张照片,用于制作该款手机壳。李四并未告知张三,这张照片还将作为手机壳的默认图片被用于销售。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认为李四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并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犯张三的肖像权。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一定数额。

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肖像权或者其他人格权利的侵权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以公民肖像或者其他人格权利权利人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将为他人提供肖像或者其他人格权利的。”

在本案中,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张三的同意,即为张三提供肖像。李四的行为构成了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用别人照片做手机壳肖像权纠纷案: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图1

用别人照片做手机壳肖像权纠纷案: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图1

李四的行为构成了对张三肖像权的擅自使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他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便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显然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李四的行为造成了张三的经济损失。张三因为李四未经同意便使用其照片,导致其手机壳销售受到一定影响,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李四应当赔偿张三的经济损失。

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隐私权。虽然张三的照片被用于商业用途,但李四并未将照片用于张三的名誉或诽谤等方面,因此并未侵犯张三的名誉权。但李四将张三的照片作为默认图片进行销售,无疑侵犯了张三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从本案例来看,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并造成了张三的经济损失。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由权利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李四将张三的照片作为默认图片进行销售,侵犯了张三的隐私权。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避免纠纷的发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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