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认定书就名誉侵权责任问题进行认定。
认定事实与理由
(一)被认定为侵权方姓名:张三
(二)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方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被侵权方李四。
(三)侵权后果:被侵权方李四的名誉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律依据与适用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法律:本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认定被侵权方李四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并依法认定侵权方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一)侵权责任:经过调查和认定,本认定书认为侵权方张三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其发布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被侵权方李四的名誉权,对此,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责任:被侵权方李四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故本认定书认为,侵权方张三应当赔偿被侵权方李四人民币10万元。
法律建议
鉴于侵权方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认定书建议侵权方张三:
(一)立即删除所有涉及虚假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及平台,并向被侵权方李四正式道歉。
(二)赔偿被侵权方李四人民币10万元,以弥补其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三)以后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切勿损害他人名誉。
根据以上事实、法律依据和责任认定,本认定书认定侵权方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被侵权方李四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