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条款解读与实践应用》

作者:ら浅安时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民法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关于物件的侵权责任,另一部分是关于无主动物侵权责任。本文旨在解读《民法典》中有关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践应用,探讨如何在实际案例中准确运用法律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主动物侵权责任条款解读

(一)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无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因动物的自主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其主要特点包括:

1. 损害的发生无需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只要动物的自主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动物的自主行为。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难以证明动物的自主行为,或者证明动物的自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根据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动物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无主动物侵权责任条款的具体规定

1.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因动物的自主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 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范围内,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民法典第八十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因过错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主动物侵权责任实践应用

《民法典中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条款解读与实践应用》 图1

《民法典中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条款解读与实践应用》 图1

(一)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尽到管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对动物进行了合理的圈养、看管和护理,那么在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动物的异常行为、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动物造成损害等,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动物承担追偿权

在实际案例中,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动物承担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根据饲养人或者管理与动物之间的合同约定或者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

《民法典》中关于无主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为我国动物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案例中,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款,依法承担无主动物侵权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也可以依法向动物承担追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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