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名誉权的保护与行使》

作者:念你南笙 |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自身的名誉进行维护、保护的权利。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为人身权三大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个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名誉权保护与行使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本文旨在试论我国名誉权的保护与行使,以期为我国名誉权的保护与行使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我国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一)法保护

我国《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名誉权为国家法所保护。

(二)民事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民事权利。荣誉权包括名誉权。”《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

我国名誉权的行使

(一)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使

《试论我国名誉权的保护与行使》 图1

《试论我国名誉权的保护与行使》 图1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行使:

1. 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自然人可以通过对话、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要求侵害人停止对自然人名誉的侵害行为。

2. 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自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因侵害名誉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3. 申请国家赔偿。自然人遭受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侵害名誉权的,可以向国家赔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二)法人名誉权的行使

法人享有名誉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行使:

1. 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法人可以通过对话、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要求侵害人停止对法人名誉的侵害行为。

2. 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因侵害名誉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3. 申请国家赔偿。法人遭受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侵害名誉权的,可以向国家赔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我国名誉权保护与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判断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2. 司法实践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影响到了名誉权的正确保护。

3.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易于隐蔽。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容易隐蔽,难以发现和查处。

(二)对策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判断标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2. 强化司法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名誉权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司法实践中正确保护名誉权。

3. 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障名誉权的正确实施。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关系到个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我国应当加强对名誉权保护与行使的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实践,确保名誉权的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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