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新旧规定是否一样?

作者:似余若离 |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的声誉、名誉、信誉等受到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被视为人的“第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对于名誉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就名誉权新旧规定的差异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

名誉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于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在不断加强。在立法方面,我国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他人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也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在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案件审理指南》,对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各地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也注重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名誉权新旧规定的差异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新旧规定的差异仍然会对名誉权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范围的变化

在新旧规定之间,对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有所变化。旧规定中,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主要限于公民个人的名誉,对于法人的名誉保护相对较弱。而新规定则明确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在了新规定下,法人的名誉也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2. 侵权行为的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侵权行为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在新旧规定之间,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形式也有所变化。在新规定下,网络言论、网络舆情等新兴侵权行为也被明确规定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而在旧规定下,这些行为往往难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3. 损害赔偿的标准提高

新规定明确了名誉权的损害赔偿标准,提高了赔偿的门槛。在旧规定下,对于损害赔偿的标准较为模糊,往往难以确定。而在新规定下,损害赔偿的标准明确了具体的金额,为受害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损害赔偿依据。

我国名誉权新旧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保护范围的变化、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提高等方面。虽然新旧规定存在差异,但总体上,新规定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运用新旧规定,确保名誉权的保护得到有效实施。作为公民,我们也应当树立正确的名誉观念,尊重他人的名誉,避免因言论失实等行为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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