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侵犯肖像权被诉至法院,赔偿原告3万元
一男子侵犯肖像权被诉至法院,赔偿原告3万元
近日,一男子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被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男子赔偿原告3万元人民币,并向原告道歉。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中使用他人肖像,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王先生是一位平面设计师,他曾在网站看到一张图片,图片上的一名男子与王先生长得十分相似。王先生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该网站及图片制作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使用的图片系网络上的通用图片,没有明显标识和说明,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被告在图片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署名或说明,更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一款的规定:“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的种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损失等。”
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并向原告道歉。
法律评析
一男子侵犯肖像权被诉至法院,赔偿原告3万元 图1
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
1. 肖像权的定义和保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所有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在我国,肖像权的保护已经得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的种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损失等。”
2. 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判断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为了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商业广告等正当目的,且未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所使用的图片系网络上的通用图片,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但即使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固定,而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署名或说明,使原告的肖像权受到更大的损害。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人民币。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中使用他人肖像,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也提示了广大网络用户和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谨慎、合法,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