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口头:肖像权究竟需要哪种方式来确定?
尤其是在合同法和口头法的交替应用中,如何确定肖像权的问题往往会出现争议。围绕合同与口头两种方式来探讨肖像权的确定问题,分析各自的优劣,并提出如何平衡两者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法和口头法在肖像权确定问题上的区别。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合法。合同法中,肖像权通常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确定,双方约定在使用肖像权时需经肖像权人同意等。而在口头法中,由于缺乏书面协议,往往依赖于口头约定。口头法中,肖像权的确定通常依赖于使用肖像权人的实际表现,如在使用肖像权时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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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合同法和口头法在肖像权确定问题上的应用都有所体现。在一些涉及到肖像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法和口头法的原则来进行裁判。在某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使用肖像权需经肖像权人同意,在使用肖像权的过程中,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构成侵权。而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则认为,由于涉及的是口头约定,未书面记录,无法确定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故使用肖像权不构成侵权。
合同法和口头法的交替应用使得肖像权确定问题变得复杂。一方面,合同法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助于避免纠纷;口头法中,由于缺乏书面协议,可能导致纠纷难以解决。如何在合同法和口头法之间找到平衡,是我们在探讨肖像权确定问题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百三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出售、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从该条款中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即强调尊重自然人的意愿,但未明确合同法和口头法之间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肖像权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运用合同法和口头法的原则,以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效果。
合同与口头:肖像权究竟需要哪种方式来确定?答案并非简单的“合同优于口头”,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运用合同法和口头法的原则来确定。只有在尊重自然人意愿的基础上,才能在合同法和口头法之间找到平衡,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