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82条规定,因林木倾倒、倾倒致人损害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明确此类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我国于2020年9月1日发布了《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指导。
法律规定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82条规定:“因林木倾倒、倾倒致人损害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如何界定侵权责任范围、确定责任主体以及判断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亟待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侵权责任范围
《解释》第1条明确了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范围,即:“因林木倾倒、倾倒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为侵权责任范围。”根据这一规定,树木倾倒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侵权行为:指树木倾倒、倾倒致人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树木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原因倾倒、倾倒,造成他人损害。
2. 损害后果:指因树木倾倒、倾倒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包括身体受到伤害,如肢体受伤、生命危险等。
3. 因果关系:指树木倾倒、倾倒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树木倾倒、倾倒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责任主体
《解释》第2条明确了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
1. 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是指树木的所有权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管理人是树木的合法管理者,如 forestry department、林业社等。
2. 因树木倾倒、倾倒造成损害的,相关林木的种植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 forestry department等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由国有林业部门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标准
《解释》第3条至第6条对损害赔偿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 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2. 损害赔偿标准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树木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3. 对于树木价值的确定,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专业评估等多种方法进行。树木价值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树木的种类、年龄、规格、生长环境等因素。
其他相关规定
《解释》还就一些其他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如:
《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1. 对于重复侵权、共同侵权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2. 对于涉及林木种类、品种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对于跨区域、跨国界的林木致人损害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工作者应充分运用《解释》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