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及保护

作者:只对你谈情 |

名誉与荣誉,作为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评价,既关涉到个人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在我国,名誉权与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二者之间的区分及保护,却往往容易引起纠纷。有必要对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及保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名誉权的概念及特点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的声誉、名誉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具有以下特点:

1. 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自然人因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享有名誉权。

2. 名誉权的内容是声誉、名誉。声誉指公众对公民、法人的评价、看法,名誉则指公民、法人的社会形象。

3. 名誉权的保护具有专属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权利人无权行使。

荣誉权的概念及特点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获得国家、社会或他人的褒扬、嘉奖的权利。荣誉权具有以下特点:

1. 荣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自然人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可以依法享有荣誉权。

2. 荣誉权的内容是褒扬、嘉奖。褒扬指对公民、法人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的肯定评价,嘉奖指对公民、法人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的褒扬、奖励。

3. 荣誉权的保护不具有专属性。即非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荣誉权。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

虽然名誉权与荣誉权都涉及公民、法人的声誉、名誉,但它们的来源、内容、保护主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进行区分。

1. 来源方面:名誉权源于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而荣誉权源于公民、法人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

2. 内容方面:名誉权的内容是声誉、名誉,而荣誉权的内容是褒扬、嘉奖。

3. 保护主体方面:名誉权的保护具有专属性,非权利人无权行使;荣誉权的保护不具有专属性,非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荣誉权。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及保护 图1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及保护 图1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保护

对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如遇侵权,应依法进行维权。

2. 侵权责任。如侵权人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荣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 损害赔偿。受害公民、法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 荣誉权不适用于商业目的。荣誉权的目的在于表彰、嘉奖,如荣誉权被用于商业目的,则应视为侵权行为。

名誉权与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二者的区分主要从来源、内容和保护主体等方面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注意荣誉权不适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只有在正确理解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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