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然侵犯女儿肖像权,法律纠纷引人关注

作者:〆。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众多法律纠纷中,肖像权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以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为例,探讨女儿肖像权的保护及侵权责任。

“惠然侵犯女儿肖像权,法律纠纷引人关注”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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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市一家媒体公司为了宣传其品牌,在未经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女儿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女儿得知此事后,认为媒体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将媒体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女儿的肖像权是指其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媒体公司在未经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女儿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了对女儿肖像权的侵犯。

女儿有权要求媒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媒体公司未经女儿同意即使用其肖像,构成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女儿有权要求媒体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害人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所采取的制止措施费用,可以由侵权人承担。”

女儿肖像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未经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媒体公司使用女儿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女儿的肖像权。女儿有权要求媒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此案提醒我们,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权利而导致法律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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