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肖像权法解释:民法典助力保护网络创意产业》

作者:千鸢锁画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创意产业在我国逐渐崛起,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这个过程中,表情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创意产品,凭借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视觉效果,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随着表情包的广泛传播和使用,一系列涉及肖像权、侵权、版权等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了保护网络创意产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民法典》中关于表情包肖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肖像权的概念及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为表情包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表情包肖像权的保护

在网络创意产业中,表情包作为一种表达情感和观点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社交媒体、聊天软件等场景。由于表情包往往包含了他人的肖像,因此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这一规定为表情包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

表情包肖像权侵权的行为及责任

在网络创意产业中,表情包肖像权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制作表情包并进行传播。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2. 擅自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如广告、产品包装等,未经当事人同意。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表情包肖像权法解释:民法典助力保护网络创意产业》 图1

《表情包肖像权法解释:民法典助力保护网络创意产业》 图1

3.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含有他人肖像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表情包,造成他人肖像权受到损害。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他人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为表情包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表情包肖像权作出明确规定,为网络创意产业中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我们应当加强对表情包肖像权的保护,以维护网络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表情包创作者和传播者在使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确保合法合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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