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
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发生的纠纷,适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侵权行为:
(一)行为人具有过错;
(二)行为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
(三)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损失的种类包括:
(一)实际损失;
(二)精神损害;
(三)人身伤害;
(四)财产损失。
第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程度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一般过错,指情节轻微的过错;
(二)严重过错,指情节恶劣的过错;
(三)特别严重过错,指情节特别恶劣的过错。
第五条 损害赔偿的期限
损害赔偿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短期,为六个月以下;
(二)中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三)长期,为一年以上。
第六条 损害赔偿的计算
损害赔偿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实际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为依据;
(二)精神损害,按照患者的主观感受或者治疗机构的评估确定;
(三)人身伤害,按照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确定;
(四)财产损失,按照被损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实际价值确定。
第七条 损害赔偿的请求和认定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损害赔偿的认定。
第八条 损害赔偿的履行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人的履行方式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损害赔偿的放弃
权利人可以在损害赔偿期限内放弃损害赔偿请求。
放弃损害赔偿的,不得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损害赔偿的追诉
损害赔偿请求人超过损害赔偿期限后,仍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的转让
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将其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利转让给他人。
损害赔偿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
以下情况下,不适用损害赔偿制度:
(一)法律另有规定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要求赔偿的;
(三)损害行为已经过时的。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