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大屏侵犯肖像权:一例法律纠纷分析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各种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电子大屏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在电子大屏上发布他人的肖像,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如果侵犯了,又该如权?通过一起法律纠纷,对电子大屏侵犯肖像权的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概述
电子大屏侵犯肖像权:一例法律纠纷分析 图1
在一家广告公司在一处商业综合体的大屏上,发布了知名艺人的照片。该艺人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究竟是否存在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又应如何定性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图像等权利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图像等权利。”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广告公司在电子大屏上发布的艺人照片,构成对艺人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艺人同意,在其大屏上发布艺人照片,构成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电子大屏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得以公众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电子大屏可以视为公共场所。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大屏上发布艺人照片,构成对艺人肖像权的侵犯。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几点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在电子大屏上发布他人照片,必须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广告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发布的信行严格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提示我们,在利用电子大屏发布信息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如发现自己肖像权被侵犯,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我国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日益完善,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日益得到保障。让我们共同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电子大屏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一起法律纠纷的分析,我们电子大屏上发布他人的肖像,确实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发布的信行严格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自己肖像权被侵犯,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让我们共同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