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侵权责任时效规定》

作者:囚与你心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维护著作权市场的秩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条 著作权侵权责任时效是指自著作权作品产生之日起,权利人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期限。

第二条 下列时间视为著作权作品产生的时间:

(一)作品完成时间,以作品首次发表或者首次固定时间为准;

(二)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以作者完成作品的时间为准;

(三)作品完成并首次发表或者固定时间,以首次发表或者固定时间为准。

第三条 下列时间视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一)侵权行为完成时间,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为准;

(二)侵权行为开始时间,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著作权侵权责任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自作品产生之日起,权利人超过两年未向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侵权人又未改正侵权行为的,视为权利人放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权利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届满后,可以依法进行版权贸易、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演讲、信息网络传播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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