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中‘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及其应用

作者:似余若离 |

名誉权侵权中“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及其应用

名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格尊严的体现。在我国,名誉权侵权行为备受关注,由于其损害的不仅是自然人的名誉利益,而且还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严重损害”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对于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的影响。重点探讨名誉权侵权中“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及其应用。

名誉权的概念及其保护范围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其社会评价、声誉、信誉等各方面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肖像、荣誉、隐私、信用等方面的保护。名誉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侮辱、诽谤性新闻报道、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等。

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

名誉权侵权中‘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及其应用 图1

名誉权侵权中‘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及其应用 图1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严重损害”是指被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商业损失或其他损失,其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对于“严重损害”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精神损害。名誉权侵权行为往往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表现为对受害人名誉的贬损、对受害人尊严的侵犯等。精神损害的程度是判断“严重损害”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越高,被诉行为的“严重性”也就越高。

2. 商业损失。名誉权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商业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商业损失的程度也是判断“严重损害”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商业损失越大,被诉行为的“严重性”也就越高。

3. 其他损失。除了精神损害和商业损失之外,被诉行为还可能给受害人造成其他损失,如人身安全损失、家庭生活损失等。其他损失的程度也是判断“严重损害”的重要依据之一。

严重损害的应用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严重损害”的认定和应用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当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商业损失或其他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且给受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时,可以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严重损害”。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严重损害”的具体程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判断“严重损害”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商业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程度,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名誉权侵权中的“严重损害”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对于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判断“严重损害”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商业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程度,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只有当受害人的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且给受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时,才能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严重损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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