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人格权——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作者:三分温柔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众多人格权中,肖像权作为一种以自然人形象为核心的人格权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框架下,肖像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

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肖像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基本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权类型进行解读。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基于数字化时代的特点,对肖像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实践思考。

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基本规定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至千零二十二条的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形象享有的专有权。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1. 肖像权的内容

民法典视角下的人格权——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图1

民法典视角下的人格权——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图1

肖像权人对其形象享有支配权,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除此之外,任何自然人的肖像都受到法律保护,即便非以营利为目的。

2. 侵害肖像权的情形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拍摄他人照片”、“将他人形象用于商业宣传”、“恶意丑化或损毁他人形象”等。

《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明确指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典型表现形式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以出以下几种典型的侵权表现形式:

1. 未经许可拍摄并营利

某摄影机构以商业为目的,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照片,并用于广告宣传。

此类行为已多次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视角下的人格权——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图2

民法典视角下的人格权——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图2

2. 网络平台上的肖像滥用

部分博主在社交媒体上随意使用他人照片作为配图,甚至恶意配文以博取流量。

在某网络事件中,一名博主未经允许将多位女性的照片与其捏造的谣言结合发布,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3. 隐式获取肖像

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偷拍、跟拍等方式获取他人肖像,并用于非法用途。

此类行为不仅侵犯肖像权,往往还伴随着隐私权的侵害。

数字化时代下对肖像权保护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肖像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加剧。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几点思考:

1. 算法推荐带来的肖像滥用风险

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形象可能被多次抓取并用于各种场景。

在一些社交平台上,用户的照片可能被算法推荐到商业用途,而用户却毫不知情。

2. 加强法律和技术手段的结合

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开发肖像识别系统,用于监测和打击侵权行为。

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确保数字化时代的肖像权不受侵害。

司法实践中对肖像权保护的经验

人民法院在肖像权案件的审理中做出了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以下是几点经验

1.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需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告若主张“合理使用”抗辩,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万元。

在《民法典》实施的大背景下,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发现,肖像权不仅是个人形象的体现,更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肖像权保护机制,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将是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对传统侵权行为的关注,也要未雨绸缪,防范新技术带来的潜在风险。

通过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民法典》框架下,肖像权保护将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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