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璐侵权网络祭奠争议|肖像权侵害|名誉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对纪念活动的需求逐渐增加,网络祭祀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空间,用于缅怀逝去的亲人或朋友。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平台进行侵权行为,甚至将矛头指向在世的普通人。近期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中,网络祭祀平台未经允许擅自设立“美丽女孩璐纪念馆”,并详细记载了璐的个人信息、生平经历以及不幸去世的情节,导致璐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遭受严重侵害。
围绕这一事件展开深入探讨和分析,从法律角度阐述小璐起诉网络祭奠平台的相关争议,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尝试解答“小璐侵权网络祭奠是真的吗”这一核心问题。文章旨在揭示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定性和责任划分,并为相关平台的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事件概述:小璐与网络祭祀平台的侵权纠葛
小璐侵权网络祭奠争议|肖像权侵害|名誉权保护 图1
根据公开报道,日小璐的朋友偶然间发现,在一家名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的网站内竟然设立了以小璐名义创建的纪念馆。该纪念馆自2016年起便已存在,访问量高达4.3万余人次。网页内容对小璐的详细信行了不当披露,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等内容,并虚构了其“失踪后在海上寻获尸体”的情节,以“安息天堂”结尾。
这一事件引发了多重法律问题:
小璐侵权网络祭奠争议|肖像权侵害|名誉权保护 图2
1. 肖像权侵害:纪念馆中若使用了小璐的照片或个人形象,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2. 名誉权侵害:描述的小璐“失踪并死亡”的情节,以及对其生平的不当描述,是否损害了小璐的社会评价?
3. 隐私权侵害:未经允许公开披露小璐的个人信息和私密生活细节,是否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条至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具体而言: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形象的专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肖像的行为亦属侵权。
名誉权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社会评价的权利。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均构成侵犯。
在本案中,“安息网络祭祀平台”未经小璐同意,在纪念馆中使用其姓名和照片,显然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而虚构“失踪并死亡”的情节,则进一步损害了小璐的名誉权。
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个人生活安宁和信息秘密享有的权利。《民法典》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公开公布他人的私密活动、个人信息,以及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行为。
在本案中,网络祭祀平台未经小璐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信息和私密生活细节,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即便该纪念馆是以“纪念”为目的,但依然不能忽视对其隐私权的损害。
被告网络祭祀平台的责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直接侵权人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八十四条和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网络祭祀平台的审查义务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应当对其网站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避免明显违法信息的传播。在本案中,该平台显然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未尽到事前审查义务:在用户创建纪念馆时,未能对上传的信行实质性审查,导致虚假和侵权内容得以发布。
未尽到事后管理义务:尽管纪念馆已存在多年,但平台似乎并未发现其中存在的侵权信息。
侵权后果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对小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侵害:立即删除纪念馆及相关侵权内容。
赔礼道歉:公开向小璐及其家属致歉。
赔偿损失: compensate for the emotional and reputational damage incurred by Xul.
在民事诉讼中,小璐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祭祀行业:平台的注意义务与监管盲区
行业规范缺失的风险
目前,网络祭祀平台大多处于行业规范的“真空地带”,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许多平台仅关注如何吸引更多用户,并未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或投诉处理流程。
针对这一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以下漏洞:
对虚假信息的容忍度较高:部分平台为了流量不惜默许甚至鼓励用户发布不实内容。
缺乏统一的身份认证标准:用户身份难核实,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追责。
监管部门的履职困境
目前,对网络祭祀平台的监管主要依赖于市场监督、网信办及文化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部门往往面临以下难题:
技术能力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执法成本较高: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侵权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固定较为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网络祭祀平台运营规范,并设立有效的举报和反馈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予以公示。
“小璐侵权网络祭奠”案件不仅暴露了网络祭祀行业的监管漏洞,也为公众敲响了法律风险的警钟。对此,我们必须明确:即便在网络空间,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任何试图通过互联网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则应以此为契机,反思自身的审查义务,并采取措施提升合规运营水平。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未来的网络空间将变得更加清朗。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