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保护新规解读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影像采集和传播技术日益普及,"拍照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公共场合随意拍摄他人、未经许可发布照片视频等行为屡见不鲜,甚至引发多起法律纠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深入解析拍照录像是不是侵犯肖像权,并探讨相关法律适用边界。
肖像权的基本概念与保护范围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面部特征形象享有的专有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法律地位,也界定了侵犯肖像权的基本行为类型。
从司法实践来看,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静态图像:包括照片、画像等;
拍照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保护新规解读 图1
2. 动态影像:如视频 footage、直播画面中的形象;
3. 电子媒介呈现: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上的图像信息。
《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限制条件,这意味着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都可能构成侵权。这一改动显着扩展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更高水平保护。
拍照录像行为的法律界定
在具体场景中,判断拍照录像是不是侵犯肖像权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
1. 公开场合拍摄
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拍摄他人时,如果仅仅是用于个人欣赏或社交分享,并未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如广告宣传)、恶意传播,则可能涉嫌侵权。
2. 社交媒体发布
如果未经许可在社交平台上传他人照片,即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侵犯肖像权。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公开他人肖像",违反《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
3. 新闻报道使用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理用途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但这种使用需要符合"合理""必要"的原则,并且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商业用途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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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广告摄影、产品宣传等,在未获得被摄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一律构成侵权。典型案例中曾有消费者起诉某品牌未经许可在其宣传册中使用自己的照片,最终法院判决该行为侵犯肖像权。
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拍照录像行为的定性需要特别注意:
1. "合理使用"抗辩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为公共利益或学术研究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不经许可。新闻报道中使用政治人物的照片、学者在讲座中的形象等。
2. consent 的有效性
即使获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也要注意该同意的合法性。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种无效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利益失衡:如以显着不公平条件取得的"同意"。
3. 网络环境下行为的认定
在网络环境中,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传播范围、获利情况、对权利人的影响等因素。
常见误区与法律建议
实践中有关肖像权的争议往往源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识误区:
1. "公开场所拍摄不违法"
对于这一观点,需要澄清的是:公共场所拍摄他人照片不当然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特别是在商业用途中,即便在公共场所拍摄,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2. "只要没有营利就是合法的"
这一说法忽视了《民法典》中不再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目的的规定。即使出于公益性目的,未经许可使用肖像仍可能构成侵权。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在拍摄前明确获得被摄人的授权;
对于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照片,尽量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网络平台要加强内容审核机制,避免用户上传侵权内容。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肖像权保护进入了新的法治化阶段。拍照录像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对于个人而言,在享受影像技术带来便利的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肖像权;对于企业和社会组织,则需要建立健全内容审查机制,防范法律风险。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如AI换脸、深度伪造技术),肖像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也将更加复杂。如何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维护个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