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law 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条 定义
适用本规定的“安保义务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安保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 侵权行为
安保义务人因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保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损害赔偿
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在的表演活动中,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表演活动的组织者。
(二)在体育运动中,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体育运动的组织者。
(三)在公共活动中,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公共活动的组织者。
(四)在其他情况下,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造成损害行为的当事人。
第五条 抗辩事由
安保义务人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
(一)行为过程中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行为参与者自己存在过错的;
(三)损害的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安保义务人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追责期限
对于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保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期限,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最高期限不超过 5 年。
第八条 法律适用
对于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本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