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似余若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law 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条 定义

适用本规定的“安保义务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安保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 侵权行为

安保义务人因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保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损害赔偿

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在的表演活动中,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表演活动的组织者。

(二)在体育运动中,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体育运动的组织者。

(三)在公共活动中,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公共活动的组织者。

(四)在其他情况下,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造成损害行为的当事人。

第五条 抗辩事由

安保义务人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

(一)行为过程中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行为参与者自己存在过错的;

(三)损害的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安保义务人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追责期限

对于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保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期限,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最高期限不超过 5 年。

第八条 法律适用

对于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本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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