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牌肖像权|商业广告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争议

作者:〆。 |

“美丽牌肖像权”?

“美丽牌肖像权”这一概念,是指围绕某款名为“美丽牌”的产品所引发的肖像权相关法律问题。具体而言,指某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形象的现象。在实际案例中,“美丽牌”曾因使用蒋梅英(化名)的少年时期照片作为产品代言人,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基本“自然人对……禁止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使用……”。“美丽牌”事件中,烟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蒋梅英的肖像,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肖像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美丽牌肖像权|商业广告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争议 图1

美丽牌肖像权|商业广告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争议 图1

在分析“美丽牌肖像权”案件时,需要明确肖像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21条,“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才视为合法:

1. 书面授权:权利人必须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 granting 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2. 合理使用: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情况下的合理使用;

3.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而在“美丽牌”案例中,烟公司并未与蒋梅英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任何形式的授权协议。这种未经许可的商业行为,明显违反了肖像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中的肖像权侵权责任

在商业广告领域,肖像权侵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擅自使用形象:如“美丽牌”案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

2. 歪曲或丑化形象: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修改或丑化处理;

3.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在获得部分授权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肖像。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美丽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

在“美丽牌”案件中,蒋梅英(化名)当时只有12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事项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由于蒋梅英年幼,无法独立作出商业肖像权授权的意思表示。

烟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公司在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前,必须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并对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否则,公司将构成侵权行为。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肖像权可能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在商业广告中,如果肖像权人提出异议,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此时需要在肖像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任何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应当被禁止。在处理类似“美丽牌”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方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情形

在分析“美丽牌肖像权”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美丽牌肖像权|商业广告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争议 图2

美丽牌肖像权|商业广告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争议 图2

1. 未成年人肖像的特殊保护: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其肖像被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

2. 肖像与姓名权的交叉保护:当肖像与他人姓名使用时,还可能涉及姓名权的问题;

3.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延伸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已延伸到数字领域。

“美丽牌肖像权”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肖像权保护问题的良好案例。通过对这一事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业广告行为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此类纠纷中,法律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权利人权益不受侵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肖像权的理解和保护也将更加全面。我们期待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原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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