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表情包、肖像权的新认识与保障

作者:放弃你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表情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沟通方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必需品。与此肖像权问题也逐渐引起广泛关注。我国民法典针对表情包和肖像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这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围绕民法典中关于表情包和肖像权的新认识与保障展开分析。

表情包的概念与性质

表情包,是指通过文字、图片、动画等形式,表达特定情感、意义或观点的一种数字化表达方式。其特点在于通过简化或丑化人脸,使表达内容更加简洁、直观。表情包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聊天软件等场景中广泛应用,成为人们表达情感、互动交流的重要工具。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表情包作为一种数字化表达方式,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换言之,表情包的设计、制作、使用等行为,不受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的限制,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肖像权的内涵与外延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肖像权既包括自然人的肖像权利,也包括他人对肖像权利的尊重。

肖像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然人的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2. 他人的肖像权。在合理范围内,他人有权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合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宣传推广、个人网站等。

3. 肖像权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包括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非法获取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等行为。

表情包与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互联网时代,表情包的广泛使用给肖像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一方面,表情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沟通方式,具有简洁、直观的表达效果,有助于提高交流效率;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作为表情包,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导致权利冲突。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表情包不属于人格权范畴,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平衡:

1. 允许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报道、宣传推广等场景中,使用他人肖像应经其同意,并支付必要的报酬。

2. 禁止侵犯他人肖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包括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非法获取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等行为。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表情包的设计、制作、使用等行为,不受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的限制,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表情包与肖像权保障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表情包与肖像权的保障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授权范围。在制作、使用表情包时,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明确授权范围。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表情包,应在经过被拍摄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民法典规定:表情包、肖像权的新认识与保障 图1

民法典规定:表情包、肖像权的新认识与保障 图1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表情包的设计、制作、使用等行为,不受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的限制,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表情包创作者和使用者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创作和传播。

3.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针对表情包与肖像权保护的实际情况,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表情包和肖像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这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明确授权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实现表情包与肖像权保障的和谐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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