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肖像权保护与民事权益平衡的关键路径
随着社会对人格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作为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肖像权指导案例"不仅是裁判规则的重要指引,更是法律适用统一化的实践。从肖像权的基本概念、最高法指导案例的核心要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肖像权的基本内涵与保护范围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本质是对人格尊严的延伸性保护。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可以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丑化、污损,或者用于营利活动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呈现以下特点:
最高法指导案例|肖像权保护与民事权益平衡的关键路径 图1
1. 制作与使用环节并重: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肖像摄影作品,还包括AI换脸技术等新型利用方式。
2. 营利性标准的界定:判断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时,并不要求直接营利行为的实施,只要能够为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即构成侵权。
指导案例的核心要点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法通过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明确了肖像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以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擅自使用他人面部特征的行为认定
在A公司诉B广告公司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便是在公益宣传中使用他人面部形象,也必须尊重其人格权益。该案进一步细化了"合理使用"的边界条件,强调应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
(二)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的新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侵权手段层出不穷。在C诉D社交平台案中,法院判决明确了AI换脸技术的法律风险,并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注意义务。这一案例为规制深度伪造(deepfake)等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提供了裁判指引。
(三)法人肖像权保护的特殊规则
最高法指导案例|肖像权保护与民事权益平衡的关键路径 图2
与自然人肖像权相比,法人(企业)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有所不同。最高法在E公司诉F平台案中指出,在认定法人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时,需综合考虑企业的知名度、公众利益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合理使用"的标准
在适用《民法典》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抗辩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公共利益"的范围。需要警惕的是,不能将此条款滥用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二)新型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面对AI换脸、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引发的肖像权纠纷,司法机关需要及时经验,探索建立预防性法律机制。建议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引,推动行业自治。
(三)统一裁判尺度
由于各地法院对《民法典》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最高法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类案裁判的一致性。
肖像权保护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一系列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但我们仍需关注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在保护肖像权的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努力实现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的最佳契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