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挑战

作者:青春的韶华 |

“多巴胺”一词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尤其是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领域。许多人可能对“多巴胺侵犯肖像权”这一概念感到陌生。“多巴胺”,在现代语境下通常与一种神经传递素相关,但在这里,我们将其拓展至网络空间中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或形象进行牟利、侮辱或其他恶意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肖像权侵犯,还借助数字化技术手段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节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和肖像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形象。在实际案例中,这种行为往往披着技术外衣,逃避监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或侮辱罪。

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的法律界定

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挑战 图1

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挑战 图1

“多巴胺”一词在这里被泛指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侵权手段。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环境下非法使用他人图像、视频或其他任何包含个人形象的信息载体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基本规定(如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网络安全法》,这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破坏网络空间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某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获取他人面部数据,然后进行非法交易或敲诈勒索。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荣誉权,还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

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的特点与危害

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挑战 图2

多巴胺侵犯肖像权: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挑战 图2

与传统的肖像权侵犯相比,“多巴胺式”侵权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1. 隐蔽性: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手段,侵权行为往往隐藏在合法的技术操作背后,难以被普通用户察觉。

2. 扩散性:借助社交媒体平台的传播特性,侵权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 牟利性:这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多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通过非法使用名人形象获取广告流量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案例分析与法律应对

根据前述篇文章中提到的案例,“双十二”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截取他人面部信息,并以此敲诈勒索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多巴胺式”侵犯肖像权行为。这些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长期伤害。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1. 民事责任: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 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责,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字时代下肖像权保护的新思考

在当前数字化浪潮中,个人信息尤其是面部特征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许多企业为了商业目的收集和使用用户肖像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交易。

个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不受侵犯。在参与网络活动时,避免轻信各种“刷脸认证”或“人脸支付”等服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多巴胺式”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出现,提醒我们必须以更开放和更具前瞻性的视角来审视传统法律在数字时代的适用性。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公众教育,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每个人的肖像权都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全文共计约五 character)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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