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

作者:予我温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本章所称的侵权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第二条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损害后果的发生,特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损害事实;

(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一)产品责任;

(二)医疗责任;

(三)环境责任;

(四)公共安全责任;

(五)动物责任;

(六)补充责任。

第五条

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因损害后果的发生,特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赔偿损失;

(二)恢复原状;

(三)消除危险;

(四)赔礼道歉;

(五)赔偿精神损害。

第八条

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未预见且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

因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条

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

(二)自愿;

(三)公正;

(四)及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得违反本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其他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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