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
条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本章所称的侵权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第二条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损害后果的发生,特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损害事实;
(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一)产品责任;
(二)医疗责任;
(三)环境责任;
(四)公共安全责任;
(五)动物责任;
(六)补充责任。
第五条
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因损害后果的发生,特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赔偿损失;
(二)恢复原状;
(三)消除危险;
(四)赔礼道歉;
(五)赔偿精神损害。
第八条
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未预见且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
因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条
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
(二)自愿;
(三)公正;
(四)及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得违反本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其他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