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不足之处探析

作者:魅力本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作为维护民事权益、调整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涵盖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减轻和免除的情形等。尽管《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不足,并探讨可能的改进方向。

侵权责任编的主要不足

对新型侵权行为规制不足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不足之处探析 图1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不足之处探析 图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网络侵权、数据侵权、算法歧视等新型侵权形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对于复杂的算法推荐、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针对技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也显得相对滞后。

对人格权保护力度不足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方面。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界定与保护尚不明确,特别是在数据跨境流动和平台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形下,侵权责任编未能提供更为具体的规范。

规则体系不够严密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不足之处探析 图2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不足之处探析 图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部分条文的设计上仍存在逻辑漏洞。《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具体适用中,如何界定“过错”以及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详细规定。在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分方面,部分条款的规定不够清晰,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

对特殊主体的责任规制不足

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虽然有所完善,但对其管理职责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仍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尽管吸收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足之处的改进方向

强化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

针对网络侵权和数据侵权等新型侵权形式,《民法典》应通过修订或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在算法推荐引发的歧视问题中,可以引入“算法透明原则”,要求平台方承担一定的伦理审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加强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应对个人隐私和数据权益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律或在《民法典》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侵权认定标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完善规则体系的严密性

针对侵权责任编中存在的逻辑漏洞和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应当通过对条文进行细化解释或制定司法指导文件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可以引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更科学地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

平衡特殊主体的责任

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其管理职责的具体范围,并根据不同场景设定差异化责任标准。在学校侵权责任中,应区分故意或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情形下的赔偿范围,以实现公平正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确立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在新型侵权行为、人格权保护、规则严密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唯有如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民事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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