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作者:终于命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肖像权保护的问题愈发凸显。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信息时代,网络爬虫、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肖像权规定》)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肖像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图1

《肖像权规定》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肖像权保护起源于罗马法,经过各国立法的发展,已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我国《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可见,肖像权在我国具有法律地位和保障。

在现实社会中,肖像权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未经当事人同意,网络平台上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肖像权,或者擅自公开、使用公民的肖像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肖像权规定》对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肖像权规定》的完善路径

1.明确肖像权的内涵与外延

《肖像权规定》第2条对于肖像权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既包括自然人对肖像的再现权,也包括使用权,还包括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肖像权的内涵与外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和处理相关案件。

2.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

当前,肖像权保护主要关注于自然人的肖像权,但还应关注其他类型的人格标识,如基因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对于这些信息,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其保护期限,防止其被滥用。

3.加大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肖像权规定》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加强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4.强化跨地域协作与信息共享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保护面临着跨地域、跨国界的挑战。有必要加强各国、各地区的合作,分享信息,共同打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还应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和合作,为我国肖像权保护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权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我国应继续完善《肖像权规定》,从明确肖像权的内涵与外延、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和强化跨地域协作与信息共享等方面入手,为我国肖像权保护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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