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证据时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作者:ら浅安时光 |

随着数码技术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个人形象的传播变得愈加频繁和便捷。这一现象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拍摄证据时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从法律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拍摄证据时算侵犯肖像权吗”这一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其法律边界与适用范围。

拍摄证据时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图1

拍摄证据时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图1

肖像权的基本概念

(一)肖像权的定义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复制、公开、制作、使用的权利。任何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肖像的法律界定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自然人形象。”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以任何形式将他人形象固定在载体上,即可视为肖像。拍摄照片、视频片段等都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三)肖像权的性质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肖像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肖像。这不仅包括营利性的商业用途,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个人或公众用途。

拍摄证据是否构成肖像权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拍摄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分析。以下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拍摄证据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拍摄证据是为了依法履行职责或遵守法律法规,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用于案件侦破和审理,可以视为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二)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保护

《民法典》千零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的例外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仅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并且不得以侵犯对方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

(三)交通监控等公共安全领域的拍摄

在交通监控、公共场所监控等领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相关机构会对公众进行必要的拍摄。这种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因素

(一)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形

如果在拍摄证据时,肖像权人明确表示反对,则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以何种目的进行拍摄,都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二)合理使用的边界

即便是在些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的场合,也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则可能不再具有合法性,从而构成侵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界定较为严格,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时,如果超出报道所需,或者采取了过度拍摄的方式,则可能会被认为超出了合理的边界。

(三)肖像权的损害后果

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还需要综合考虑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如果相关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即便是在合理使用的范畴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拍摄证据时不侵犯肖像权的具体情形

(一)新闻报道中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在新闻事件报道中,为传播信息、揭露真相,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作为合理使用肖像的例外。但需要严格控制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需注意的是,如果仅为博取眼球或增加阅读量而过度使用他人肖像,则可能超出了合理的边界,构成侵权。

(二)交通监控、公共场所安全等依法履职行为

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机构进行的监控拍摄,可以视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便摄入了他人的肖像,也不必然构成侵权。

但是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仍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面部等具有高度识别性的部位进行过多的拍摄和传播。

(三)为公共利益目的而使用

在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寻找失踪人员、紧急救援等公共利益的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可以视为合理使用。这种情形下需要严格限定使用的范围和限度,并及时停止使用。

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与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二十条

该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但是不得以歪曲、篡改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拍摄证据时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图2

拍摄证据时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图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二十一条

该条对肖像权的许可使用作出了规定:

“获得肖像许可权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但不得超出约定的用途和范围。”

(三)《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在新闻报道等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下,“应当征得他人同意,除非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在拍摄证据过程中,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 拍摄目的:是否以履行法定职责为目的。

2. 是否经过本人同意:尤其是否存在明确反对的情形。

3. 使用范围: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

4. 后果考量:是否对被拍摄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进行证据采集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肖像权。具体建议如下:

1. 遇到需要拍摄的情况,尽可能征得被摄人的同意。

2. 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拍摄的情况下,也应当尽量控制拍摄范围和。

3. 对于已经拍摄的肖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滥用。

在遇到争议时,及时法律专业人士,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也是在当前信息化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

通过以考和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拍摄证据能够成为例外,并且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和范围限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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