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责任的内涵、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为你筹谋 |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可能会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责任即为行政侵权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的内涵、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图1

行政侵权责任的内涵、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图1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述“行政侵权责任包括哪些”这一问题,深入分析其内涵、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行政侵权责任的内涵

(一)概念界定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本质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国家赔偿责任 vs 行政侵权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狭义的行政侵权责任特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责任;广义上则包括所有导致国家赔偿的情形。

2. 民事侵权责任 vs 行政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无直接关联。行政侵权责任则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产生,具有鲜明的公法属性。

3. 刑事责任 vs 行政侵权责任

二者分别针对不同主体:刑事责任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形;行政侵权责任则指向行政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及后果。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理论与实践,行政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一)违法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侵权责任

1.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如果这些行为违反法律规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侵权责任。

2.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命令等)。若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违背法定程序,亦可引发行政侵权责任。方政府出台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可能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二)不当行政行为导致的责任

1. 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量性决定时,若明显违反“平等对待、比则”等法治原则,导致相对人权益严重受损,则构成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行政机关需承担行政侵权责任。

2. 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如行政机关超出法定权限对公民财产进行扣押,或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增设义务,均属于滥用职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不作为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

1. 应为而不为的情形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但拒不履行,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时,构成不作为侵权。公民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予答复,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

2. 程序性不作为

除上述实体性不作为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义务,也应当视为不作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明确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认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行政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侵权主体

1. 行政机关

包括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若其行使授权事项时侵犯相对人权益,则构成侵权主体。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职权,若被委托方的行为违法导致相对人受损,原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实践中需区分委托行为是否合法、第三人是否有过错。

(二)客观违法行为

1. 行为的违法性

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包括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等情况。

2. 损害后果的存在

损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或精神权益的损失。损害后果必须客观存在且可证明。

(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近因。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因果联系。

(四)主观过错

虽然在部分情况下(如不作为侵权),即使不存在直接的主观过错,行政机关仍需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一般而言,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明知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而仍然作出,则主观故意明显;在裁量性决定中存在重大判断错误,则属于过失。

行政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责任形式

行政侵权责任的内涵、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图2

行政侵权责任的内涵、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图2

1. 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责任主要通过国家赔偿的实现。具体包括: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②非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等侵害财产权情形;③因作出错误行政决定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2. 补偿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虽然违法侵害了相对人权益,但因其违法性尚未达到“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严重程度,则可能以补偿而非赔偿的承担责任。

(二)追偿制度

1. 直接责任人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公民权利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2. 行政機關内部追偿机制

行政機關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人进行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内部追偿并非必须适用,实践中往往受限于证据收集、程序规范等因素。

(三)诉讼途径

1.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侵权事实的存在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先行政后司法

根据“穷尽行政程序原则”,受害者通常需要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确认责任,再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赔偿。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县政府土地争议案

基本事實:

2019年,某县政府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建厂。村民李某以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審理:

法院认定该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李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土地被侵占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故该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构成滥用职权,导致村民权益受损,因此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二:王某诉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事實:

王某因无证经营小商店被某工商局查处。执法人员当场罚款20元,并扣押其全部货物。后经调查,该工商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具罚单且扣押货物超过法定期限,导致王某经济损失达50元。

法院審理:

法院认定工商局存在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情形,判决工商局向王某返还被扣押物品并赔偿其因超期扣押造成的实际损失。

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方面需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也需要相对人增强法治意识,在权益受损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准确判断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还能为司法机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供依据。这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行政侵权问题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和援助。

致谢

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参考了大量法律法规条文及法学理论文章,但由于篇幅限制未能一一列出,感谢所有在此过程中的帮助和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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