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风落尘归去 |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实践中,侵权责任编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并加以完善。

侵权责任编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图1

侵权责任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图1

(一)一般条款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

《民法典》第165条至第169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往往面临着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对于“自甘风险”、“公平分担损失”等新型案件类型,如何准确适用一般条款仍存在争议。

(二)损害赔偿方式的局限性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的损害赔偿制度(第182条)。在实践中,单纯的金钱赔偿难以完全修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在人格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更全面的救济手段。

(三)归责原则体系的局限性

侵权责任编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责任体系(第165条、第170条)。这种传统的二元归责体系难以适应复变的社会关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准确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仍是一个难题。

侵权责任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图2

侵权责任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图2

侵权责任编在分编中的具体问题

(一)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交叉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1032条至第1040条)。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适用侵权责任编的具体规定仍存在模糊之处。隐私权遭受侵权时,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协调问题

在物权编中,相邻关系和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第28条、第379条)。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合法行使权利和侵犯他人权益的界限仍存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使用土地时,如何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

(三)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竞合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第504条),往往需要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究竟应选择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建议

(一)细化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

1. 针对“自甘风险”等新型案件类型,应当进一步明确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边界。

2. 在公平分担损失方面,应当明确其适用条件,并建立合理的损失评估机制。

(二)健全损害赔偿方式

1. 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中引入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

2. 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允许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赔偿方式。

(三)优化归责原则体系

1. 在保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特殊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增强侵权责任编的威慑力和预防功能。

2. 适当引入风险分担机制,在特定情况下将责任分配与各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结合。

(四)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同配合

1. 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交叉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明确优先适用顺序和具体规则。

2. 针对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协调问题,建议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3. 明确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竞合处理规则,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冲突。

侵权责任编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对侵权责任编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研究的推进,侵权责任编必将在不断完善中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权益保护需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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