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判定标准与法律实务探析

作者:为你筹谋 |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关乎个人名誉、尊严及隐私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肖像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从商业广告中的不当使用到社交网络上的随意传播,侵权形式多样且复杂。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侵犯肖像权的判定标准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肖像权侵权判定标准与法律实务探析 图1

肖像权侵权判定标准与法律实务探析 图1

我们需要明确肖像权以及肖像权的基本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是以容貌特征为主要内容的图形、影像或者其他载体,能够体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肖像权的内容包括支配权(即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处分权)、获得权(因肖像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以及维护权(防止肖像被不当利用)。肖像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法律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

接下来,重点分析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存在营利性或恶意目的;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害。

肖像权侵权判定标准与法律实务探析 图2

肖像权侵权判定标准与法律实务探析 图2

关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认定。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的权利客体是肖像本身,包括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肖像作品。只要行为人未经许可而对他人肖像进行复制、传播、展览或其他形式的利用,即可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原始肖像的直接使用,还包括通过对肖像的剪辑、修改等形成的衍生作品的使用。

关于“合法性”的判定。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他人肖像:(1)为公共利益或者学术研究的需要;(2)因执行公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3)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而进行的必要监督;(4)肖像权人自行公开的肖像或其他依法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肖像。这些例外规定旨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在特定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营利性”或“恶意目的”的考量。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恶意剪辑、利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类型之一。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商业牟利为目的,或者故意贬损、丑化他人形象,不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为侵权。在商业广告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性宣传,或在社交网络上恶意制作、传播带有贬低性质的他人肖像表情包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

“实际损害”的评估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是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害行為的手段、方式和程度;(2)侵害行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3)被侵权人身份和社会影响度;(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如果侵害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害,侵权责任认定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除了上述判定标准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照片、画像或雕塑等形式,还包括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制作的电子肖像、AI生成的虚拟形象等新型表现形式。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已经认定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在用户中心头像栏使用他人上传的照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种趋势表明,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

近年来“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的应用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制作并传播虚假的名人形象视频或图片,严重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民法典》虽然未直接回应这一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但根据其兜底性条款,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均应受到规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可能需要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意、技术滥用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法律责任方面,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可能出现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一条,“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 pursued。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被侵犯的肖像,销毁或删除相关载体,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恢复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为了更好地落实肖像权保护,《民法典》还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的力度。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适用该条款。这一规定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意识,要求他们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履行删除、屏蔽等义务。

除了民事责任外,在特定情况下,侵犯肖像权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犯罪。制作、复制、贩卖明知是音像制品或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形象,并从利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还可能触犯《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有人利用肖像进行诈骗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为了进一步完善肖像权保护机制,《民法典》还在千零二十二条中确立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并首次明确将“AI换脸”等新技术引发的潜在侵权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些制度创新为应对未来的新型侵权形态提供了基本遵循。

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从多个维度综合考量,既包括对肖像本身的使用是否存在合法性,也包括结合实际损害结果、主观恶意程度等多个因素。在法律实务操作中,相关主体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超越合理边界;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其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精神利益和社会评价。在数字时代和技术发展的双重加持下,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将会更加全面和有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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